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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妥善调解,和平解除婚姻关系

原告王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2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原、被告婚生女王小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直至王小某年满18周岁,原告每月享有X次的探视权;3、判令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共同购买的登记在被告名下的鲁XX车辆归被告所有,被告给原告车辆折价款XX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相识,于2010年12月6日在青岛市XX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女王小某于XX出生。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因感情不和,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办理撤诉手续。后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在睢县法院起诉立案,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双方继续分居各自生活,现已符合离婚的条件,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某提出离婚,被告郑某同意离婚,双方婚姻关系解除;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时间:2023 年 2 月 1 日立案。

2.当事人:原告王某、被告郑某。

3.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判令婚生女王小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XX 元直至年满 18 周岁,原告每月享有 X 次探视权。


判令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登记在被告名下的鲁 XX 车辆归被告所有,被告给原告车辆折价款 XX 元。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原、被告 2008 年相识,2010 年 12 月 6 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女。婚后感情一般,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第一次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撤诉,第二次在睢县法院起诉被判决不准离婚,双方继续分居各自生活,现再次起诉认为符合离婚条件。


二、案件处理过程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王某提出离婚,被告郑某同意离婚,双方婚姻关系解除。


三、启示与思考


1.对于婚姻双方当事人:婚姻需要双方共同经营和维护,当出现矛盾和问题时应积极沟通解决,避免矛盾激化。如果婚姻确实无法继续,应理性对待离婚过程,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2.对于司法机关: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时,应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促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减少诉讼成本和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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