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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助力离婚纠纷妥善解决 —— 王某与郑某离婚案调解结果分析

原、被告婚生女儿王小某由被告郑某抚养,原告王某自2018年12月份起按每月XX元承担孩子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共计XX元,分五期支付,于签收调解协议时给付XX元、2023年5月1日给付XX元、2023年7月1日给付XX元、2023年9月1日给付XX元、2023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XX元;如原告任一期抚养费逾期给付,被告郑某有权就下余抚养费全额申请执行,上述抚养费转入被告指定账户:XX(账户名称:郑某);在不影响被告和女儿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原告王某享有探望女儿的权利;


被告郑某为女儿王小某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原告王某应协助被告办理女儿的户口迁移手续;


现存于原告处的被告的婚前财产:被子6条、床单6条、四件套1套、被告的衣物(以现存实际数量为准)及婴儿车2辆归被告郑某所有,由原告王某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15日内邮寄至被告郑某指定的地址:XX


原、被告婚后共同购买的号牌号码为鲁XX普通客车一辆归被告郑某所有;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XX元,由原告王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当事人:原告王某、被告郑某,涉及婚生女儿王小某。


2.案由:离婚纠纷


二、调解结果


1.子女抚养:女儿王小某由被告郑某抚养,原告王某自 2018 年 12 月份起按每月 XX 元承担抚养费至女儿年满 18 周岁止,分五期支付,若任一期逾期,被告有权就下余抚养费全额申请执行。原告在不影响被告和女儿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享有探望权。


2.户口迁移:被告为女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原告应协助。


3.财产分配:现存于原告处的被告婚前财产归被告所有,由原告在签订协议之日起 15 日内邮寄至被告指定地址;婚后共同购买的号牌号码为鲁 XX 普通客车归被告所有。


4.债权债务: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债务。


5.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某负担。


三、案件意义


1.对于离婚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明确了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问题,避免了漫长的诉讼过程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和更多矛盾冲突,为双方开启新的生活提供了较为清晰的路径。


2.对于司法实践:展示了调解在离婚纠纷处理中的积极作用,能够高效、妥善地解决争议,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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