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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离婚后抚养费调整诉求被驳回

     雷某某与李某某于 XXX年 X月 X日登记结婚,于 2002 年 X月X日生育女儿雷某于2012年X月X日生育女儿雷某1。2017年5月15日,雷某某与李某某在民政局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并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子女安排如下:双方确认两个女儿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由男方支付生活费、抚养费,支付方式及标准:1、抚养费按男方每月收入50%支付,每月5000元,按月支付,男方每月15日前支付次月抚养费,付至两个女儿参加工作为止;2、两个女儿在教育、医疗等方面单次资金支出超过 5000 元由男女双方按照一人一半方式承担;3、为保证两个女儿身心健康成长,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及女方生活的前提下,男方应每隔两周对孩子进行探望。协议并约定了财产处理。 雷某某称其主张降低抚养费的理由是因为其没有固定工作收入,基金亏损。雷某某称其曾在山东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财务,因为当时工作经常喝酒影响身体健康,于2016年9月离职,至今未有工作。雷某某称其与李某某2017年5月15日办理离婚手续是约定两个孩子抚养费是每月5000元,主要依靠的是投资,但投资有盈有亏。


  依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本案中,雷某某与李某某2017年离婚时约定两名子女抚养费为每月 5000元,教育、医疗等方面单词资金支出超过 5000元由雷某某与李某某平均负担。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雷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离婚协议时雷某某已经离职,没有固定收入,雷某某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收入水平与离婚时有较大差异。且雷某某称离婚时确定抚养费主要依据的是其投资收入,而投资本身就是盈亏不定、带有风险。现雷某某以没有固定工作,投资遭受损失为由,主张将雷某1的抚养费数额调整为每月 200 元,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且2017年约定的两名子女 5000元抚养费标准,距今已五年之久,物价水平已有较大幅度提高,若降低抚养费标准,将给雷某1的生活和学习造成较大影响,故本院认为,本案中不应降低雷某某对雷某1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对其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时间:2023 年 2 月 2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2.当事人:原告雷某某,被告雷某 1(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律师、于律师)。


3.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每月给被告支付抚养费 200 元人民币。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降低抚养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按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驳回原告请求。


4.事实与理由:

原告称 2016 年 10 月后无固定收入,离婚时将财产多分给对方用于孩子抚养费等,现无力给付抚养费,请求重新核定抚养费标准。


被告称原告一直从事股票操盘有稳定收入,且离婚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应按协议履行抚养义务,不存在降低抚养费情形。


二、证据及认定


1.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离婚证原件、离婚协议书原件、户口本复印件、雷某 1 各项花费的微信截图打印件及收据、合同复印件等,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2.对有争议的证据:

原告提交期权知识测试成绩单复印件、个人期权账户截图打印件等,拟证明投资亏损无稳定收入无法支付抚养费,被告对真实性及证明事项不认可,法院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原告提交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页截图打印件,拟证明 2016 年 9 月至今无收入,被告对真实性认可,对证明事项及关联性不认可,法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提交雷某某中国民生银行交易明细盖章打印件,拟证明原告有稳定收入有能力支付抚养费,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事项有异议,法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结合其他证据认定证明事项。


三、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抚养费数额应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雷某某离婚时已离职无固定收入,且未能证明收入水平与离婚时有较大差异,其以无固定工作、投资亏损为由主张将抚养费调整为每月 200 元,法院不予支持。且 2017 年约定的抚养费标准距今五年物价上涨,降低抚养费将影响孩子生活和学习,故驳回原告雷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四、案件启示


1.对于离婚父母:在签订离婚协议确定抚养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经济状况和未来可能的变化,避免因后续经济情况变化引发纠纷。同时,应切实履行抚养义务,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2.对于司法实践:在处理抚养费纠纷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包括父母的收入状况、子女的实际需要、物价水平等,确保判决公正合理,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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