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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中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处理

基本案情      


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于2003年结婚,婚后感情失和,雷某某在2014年和2015年两次提出离婚诉讼。雷某某称宋某某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内有共同存款37万元,并提交存取款凭单、转账凭单作为证据。宋某某称该37万元,来源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养老金,现尚剩余20万元左右(含养老金14322.48元),并提交账户记录、判决书、案款收据等证据。宋某某称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二审审理期间,应宋某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雷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自2012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宋某某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雷某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雷某某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开始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某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律师提醒


1、发现一方婚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时,该怎么办?(1)如果发现对方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首先要收集的是对方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证据和收集对方转移的财产证据,如收集存款线索、收集其收入状况的线索、收集个人存款线索等。(2)调查取证有两种方式,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去调查,也可以申请让法院主动调查,必要时可以申请诉讼保全。       在指导性案例第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中,当事人由于无法自行调取对方的银行流水记录,故在二审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2、对于离婚后才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的,该如何救济?      除《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

婚姻状况:2003 年结婚,婚后感情失和,雷某某在 2014 年和 2015 年两次提出离婚诉讼。

争议焦点:双方名下存款的分割,尤其是雷某某是否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二、案件审理过程

雷某某称宋某某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内有共同存款 37 万元,并提交存取款凭单、转账凭单作为证据;宋某某称该 37 万元来源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养老金,现尚剩余 20 万元左右(含养老金 14322.48 元),并提交账户记录、判决书、案款收据等证据。

宋某某称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 25 万元,要求依法分割。二审期间,应宋某某申请,法院调取了雷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号流水明细,显示雷某某于 2013 年 4 月 30 日将该账户内 195000 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

雷某某对该笔转账先后给出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和偿还外甥女借款的说法,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三、裁判理由及结果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也有类似规定。

结果:法院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判决宋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个账户内的存款归宋某某所有,雷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宋某某 12 万元。


四、律师提醒

发现一方婚内 “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时的应对措施:

收集对方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证据和转移的财产证据,如存款线索、收入状况线索、个人存款线索等。

调查取证可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主动调查,必要时可申请诉讼保全。

离婚后才发现另一方有隐藏等行为的救济途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请求分割,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依据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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