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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已明确约定,女子反悔诉再分割被驳回

离婚协议明确后反悔诉再分割被驳回 —— 王女士与王先生离婚财产纠纷案分析



【基本案情】



王女士与王先生原系夫妻,2010年10月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王先生与其父母及另外两个兄弟签订分家协议,内容为昌平区百善镇某村宅基地北房5间产权归王先生父亲所有,东房5间产权归王先生所有,全家人无异议。


 2018年1月,王先生父亲与村委会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分得房屋一居室1套、两居室4套,拆迁款240余万元。2018年12月,王先生和王女士作为产权人与村委会、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选房确认协议,分别获得1套一居室和1套两居室。


后来王女士与王先生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对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约定位于昌平区百善镇某村的一居室归女方所有,离婚后男方一次性付给女方5万元作为补偿。


原告王女士认为离婚协议中处理的只是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家庭共同财产,王先生的父亲未经原告同意与6名被告私分拆迁款,侵犯了她的权益,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宅基地拆迁款50余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与王先生于2018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中对拆迁安置利益以及一次性补偿问题作出了约定,且表明双方再无纠纷。由于双方居住的宅基地在2018年1月就已启动拆迁安置工作,对于补偿政策、补偿数额等已经明确,作为家庭成员的王女士不可能不知晓相关事实。在此情形下,其与王先生就离婚财产分配达成协议,协议内容本身也包含拆迁安置利益,因此应认为双方就财产问题已一次性解决。王女士称离婚协议中处理的只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依据分家协议已经获得部分房屋权利,故而应认为王女士知道其与王先生婚内财产的范围,最终法院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



王女士起诉理由:认为离婚协议中处理的只是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家庭共同财产,王先生父亲与他人私分拆迁款侵犯其权益,要求被告支付宅基地拆迁款 50 余万元。法院裁判依据:双方居住的宅基地在离婚前已启动拆迁安置工作,补偿政策和数额明确,王女士与王先生的离婚协议对拆迁安置利益及一次性补偿作出约定且表明再无纠纷,应认为双方就财产问题已一次性解决。同时,依据分家协议王女士应知晓婚内财产范围。




【律师提示】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应当就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共同居住较为普遍,这种情况下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混同的情况,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则是关键问题。


律师提示,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在家庭共有财产能够分割的情况下,先行厘清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再签署离婚协议进行分割。若无法分割,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写明夫妻共同财产暂不分割,双方一致同意待可分割时,再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另行解决,避免后期因夫妻共同财产表述不清而引起争议。


若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明知且无异议的,应当认定双方就财产问题已经达成一致,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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