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归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案件中对财产的分割,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及其他财产均不在分割之列。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等不动产仍应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故本案仅针对双方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系一方在婚前购置或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则仍应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杨某甲在再审审理中补充提交的一系列证据与一审中收录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实杨某甲是在出售了婚前其位于××街××号的房屋,将售房所得价款用于支付购买××小区××幢××层××室房屋首期的事实。杨某乙虽不认可,但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反驳,也未举证证明首付款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事实,并且对购买××小区××幢××层××室房屋的资金来源和支付情况亦不能作明确说明。
根据本案收录的证据,可以认定购买××小区××幢××层××室房屋的购房款中有200000元系杨某甲处分个人婚前财产支付的事实。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部分,离婚时该部分财产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一审判决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将该房屋判归杨某甲所有,由杨某甲在扣除其个人财产200000元占购房款的比例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后补偿杨某乙一半价款的判决结果正确。二审判决在未对杨某甲以个人财产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进行查明的情况下,即径行改判属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成立。
此外,鉴于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认可××小区××幢××层××室房屋的价值为6500000元,且杨某甲对此事实认定未上诉,二审中也没有提任何异议,杨某甲在再审中单方所作评估不能改变其在原审程序中已确认过的事实,故对杨某甲提交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不予采信。就杨某乙应否承担340000元债务的问题,一审庭审结束后宣判前,杨某甲以书面的形式明确表示放弃要求杨某乙承担该笔夫妻共同债务的请求,该意思表示系杨某甲自愿作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再审中杨某甲也表示在一审判决结果的基础上同意放弃由杨某乙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请求,故二审法院确认夫妻共同债务340000元由杨某甲个人承担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得到以下法律支持:
一、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范围
明确了离婚案件中对财产的分割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及其他财产均不在分割之列。这为离婚财产分割划定了清晰的界限,避免了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进行错误分割。
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为保护个人财产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个人在婚前或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不动产等仍归个人所有。
在本案中,杨某甲能够提供一系列证据证实其购买争议房屋的首付款是出售婚前个人房屋所得价款支付,且杨某乙不能反驳也未举证首付款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从而认定该部分购房款对应的房屋部分为杨某甲个人财产。这体现了在财产认定中,以证据为依据,明确个人财产的归属。
三、再审程序的法律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但本案仅针对双方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再审,符合法律规定,确保了在发现财产分割存在错误时能够及时纠正。
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成立,表明在司法监督体系中,检察机关能够对错误的二审判决进行监督,通过再审程序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
杨某甲在一审中明确表示放弃要求杨某乙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请求,且在再审中也坚持这一意思表示。这体现了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有权自主处分自己的权利,其自愿作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