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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信律所解决遗产继承起纷争

【典型意义】

1. 在法定继承案件里,遗产范围的准确界定至关重要。各类财产性质复杂多样,仅依据账户登记情况难以判定是否属于遗产。法院需依据法律规定,全面审查证据,精准划分遗产范围,这不仅关乎继承人的切身利益,也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了遗产认定的参考范例。


2. 当继承纠纷涉及财产归属争议时,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据的审查成为关键。一方主张财产为遗产要求分割,另一方认为是个人财产拒绝分割,此时法院需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细致审查。对于难以直接证明的事实,要综合运用间接证据进行判断,确保案件裁决公平公正,维护继承法律关系的稳定。


【案情简介】

陈某与张某因法定继承问题对簿公堂。被继承人陈先生是陈某的父亲、张某的丈夫,于 2019 年 5 月 3 日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遗嘱。陈某认为张某名下多个账户中的款项以及所缴纳的保险费等应作为陈先生的遗产进行分割,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定继承分割一系列财产,包括陈先生及张某名下多个银行账户的余额、国债、企业年金、保险理赔金、养老金清算金额,还有张某在太平洋人寿保险缴纳的保险费等。在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改判由其继承 662742.19 元遗产。


 


陈某主张张某名下交通银行卡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兑付的国债到期款 280260 元,因其与陈先生的工资收入情况,推测该国债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购买于陈先生去世前,张某应就该款项为个人财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按遗产分割,由自己继承其中 1/4 即 70065 元。此外,张某名下邮储银行卡有多笔入账,如 2019 年 7 月 8 日入账的陈先生首旅集团企业年金 38144.34 元、22192.77 元,2019 年 5 月 13 日太平洋人寿保险理赔 14 万元,2019 年 7 月 25 日大额存款 69900 元等,陈某认为这些款项的 1/4 即 67559.15 元应作为遗产由其继承,理由是张某除退休金外无其他收入来源,这些大额款项与其收入不匹配,且张某一审未提交证据原件证明是个人财产。张某名下多个邮储银行账户在 2019 年 7 月 5 日至 2021 年 10 月 10 日期间的开户金额及账户余额,陈某认为其中的 1/4 即 136204.67 元应作为遗产继承,因其认为张某在此期间收入与存款相差 17 万元,认定为个人财产不符合常理。另外,张某在太平洋人寿保险缴纳保险费总金额 84352 元,陈某主张其中 1/4 即 21088 元应作为遗产继承,认为一审法院未处理不合理。同时,陈某还对办理陈先生殡葬费用的承担及张某称已给付自己的 7 万元提出异议,认为一审法院将殡葬费用折抵继承款以及直接抵扣 7 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张某则辩称,2019 年 10 月 10 日获得的国债兑付款项,此时陈先生已去世,该财产属于自己个人财产,自己有固定收入,陈先生去世后亲友礼金也由自己保管使用,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或在陈先生去世前存入。陈先生的企业年金和太平洋人寿保险的受益人都是自己,赔偿金不属于遗产,陈某无权继承。2019 年 7 月 25 日存入邮政储蓄账户的三笔款项共计 69900 元以及 2021 年邮政储蓄卡的余额,都是自己个人财产,陈某无权分割。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的人寿保险,保险费已经支出,且保险权益分别登记在自己和陈某名下,之前支付的保险费不属于遗产,不应分割。自己已提交丧葬费用相关支出凭证,能够证明使用遗产支出丧葬费的情况和金额,陈某无权要求返还。同时,自己在一审期间已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支付宝转账记录,足以证实陈某已收到 5 万元现金和 2 万元支付宝转账,一审法院将 7 万元在继承款项中扣除认定事实正确。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对双方争议的财产进行了认定和处理。对于双方无争议的陈先生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余额以及张某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余额,判决归张某所有。对于张某名下部分账户款项,因陈某主张法定继承分割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例如,张某名下交通银行卡 2019 年 10 月 10 日兑付的国债到期款,因国债存入日期未显示,法院暂不予处理,陈某可待取得相关证据后另行诉讼;陈先生企业年金指定受益人为张某,太平洋人寿保险理赔的受益人为张某,这些款项均认定为张某个人财产,不应作为遗产分割;张某名下部分在陈先生去世后开户或产生的账户款项,也不属于陈先生遗产,陈某主张分割不予支持。对于张某认可的应按法定继承分割的财产,法院予以确认。同时,法院认定张某为处理陈先生后事支付的墓地费用和殡葬服务费共计 47970 元应从陈先生养老金清算金额 105474.69 元中抵扣,且从陈某微信记录显示其收到张某的现金 5 万元及支付宝转账 2 万元也应从该款中抵扣,不足部分从其他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中继续抵扣。最后判决张某一次性支付陈某 224028.06 元,并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陈先生遗产范围的认定及处理是否适当。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查,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根据陈先生死亡时间、双方各自银行账户查询情况确定遗产范围分割点于法有据,予以确认。对于陈某上诉主张的各项争议款项,二审法院认为,因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相关款项属于陈先生遗产,故对陈某的上诉请求均不予采纳。例如,国债存入日期不明,企业年金和保险理赔款受益人均为张某,相关大额存款发生在陈先生去世后等。同时,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丧葬费用的抵扣以及对陈某已收 7 万元的认定和抵扣处理。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陈某负担。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遗产范围的精准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遗产范围的确定常常面临诸多挑战。就像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简单作为确定赔偿责任比例的依据一样,在遗产继承案件里,不能仅依据账户登记或表面情况来认定遗产范围。本案中,陈某主张张某名下多笔款项为陈先生遗产,而张某则认为是个人财产。法院在判定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对每一笔款项进行细致审查,综合考虑财产的来源、取得时间、受益人的指定等因素。对于无法确定的部分,如国债存入日期不明的情况,暂不处理,待证据充分后再作判断。这种精准界定遗产范围的方式,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准确的司法裁判范例,确保遗产继承的公平公正。


争议焦点二:继承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审查

在继承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据的审查直接影响案件的走向。当一方主张财产为遗产要求分割,另一方抗辩为个人财产时,主张方通常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陈某主张多笔款项为遗产,但部分主张因证据不足未被法院采信。法院在审查证据时,不仅关注直接证据,还综合考量间接证据,如当事人的收入情况、资金往来记录等。对于现金类财物(在继承案件中可类比为争议款项)难以直接证明归属的情况,就如同现金被烧毁难以确定损失金额一样,法院通过对各种证据的相互印证进行判断。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陈某主张的情况下,法院依法驳回其请求,合理分配了举证责任,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本案适用当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及证据规则、诉讼程序等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确定法律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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