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5210796290
当前所在位置 : 首页 > 经典案例

倡信继承纠纷裁决引争议,遗产界定与分割标准待明!

【典型意义】

1. 在遗产继承案件里,准确界定遗产的性质与范围是公正裁决的基石。就如交通事故认定书需经法院审查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样,对于房产、存款等各类遗产,不能仅依据表面情况或一方主张来判定。法院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综合审查相关证据,精准判断遗产归属,为后续的分割提供坚实基础,确保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保障,也为类似案件提供清晰的遗产认定范例。


2. 遗产分割比例的确定往往是继承纠纷的核心争议点。当继承人对遗产分割存在分歧时,如同交通事故中确定赔偿比例一样,法院不能简单行事。需全面考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赡养照顾情况、继承人自身的经济状况等多种因素,合理确定分割比例,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继承观念。


【案情简介】

汪某某、汪某岗、夏某某与汪某墙之间因继承问题产生纠纷,矛盾焦点集中在北京市西城区屋以及汪西周名下的银行存款上。此前,一审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但汪某某、汪某岗、夏某某对此不服,遂提起上诉。


 


在这起继承纠纷中,被继承人汪西周与丁玉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四名子女,分别为汪大、汪二、汪某岗和汪某墙。丁玉女士于 2001 年 11 月 20 日离世,此后汪西周在 2009 年 4 月 24 日与北京绿世缘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售房合同》,购买了案涉房屋,并于 2010 年 1 月 7 日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值得注意的是,购买该房屋时使用了男方工龄 40 年、女方工龄 12 年。2010 年 3 月 26 日,汪西周在北京市精诚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明确将案涉房屋留给儿子汪某墙个人所有。汪西周去世后,其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存在存款及支取情况,涉及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账户,这些存款及支取款项也成为了遗产继承争议的一部分。


 


汪某某、汪某岗、夏某某认为,北京市西城区屋应属于汪西周与丁玉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而非汪西周个人所有。他们的理由是,“房改房” 具有特殊性,与普通商品房不同,其价格并非单纯的市场价格,夫妻一方使用已故配偶工龄优惠购买的此类房屋,考虑到从承租权转化为所有权之间的承继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仅依据出资情况确定房屋主权,可能导致已故配偶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此外,他们还主张各继承人应平均分割汪西周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 103436.28 元,认为汪某墙虽为低保户,但汪西周生前已对其进行诸多照顾,不仅让其一家共同居住,还用工资补贴其生活,且立遗嘱将房产份额留给汪某墙,同时汪西周的丧事也并非汪某墙一人办理,因此一审法院在分配遗产时给予汪某墙多分对其他继承人不公平。


 


而汪某墙则同意一审判决,坚决不同意汪某某、汪某岗、夏某某的全部上诉请求和理由。原审被告汪轩君、白秀清表示同意一审判决,同时也同意汪某某、汪某岗、夏某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了细致审查。法院认为,案涉房屋是在丁玉女士死亡后汪西周购买的,应属于汪西周的个人财产,对于汪某岗、夏某某、汪某某提出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意见,因缺乏依据不予采纳。同时指出,当事人可就购买房屋时使用的女方工龄的财产价值部分另行主张。对于汪西周的银行存款余额及汪某墙在其死亡后从银行账户支取的款项,均认定为汪西周的遗产,其中包含的丧葬费抚恤金也一并处理,并在计算时扣减了汪某墙已经退还的款项。


 


在遗产继承方式上,由于汪西周生前立有公证遗嘱,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案涉房屋按照遗嘱由汪某墙继承,汪西周的其他遗产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法定继承过程中,法院依据继承人的顺序和代位继承的相关规定,确定了本案的继承人范围。同时,综合考虑汪某墙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属于低保人员以及为汪西周办理后事等情况,酌情给予汪某墙多分遗产。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案涉房屋由汪某墙继承,汪西周相关银行账户余额及支取款项归汪某墙所有,汪某墙需向汪某岗、汪轩君、汪某某各支付 1.5 万元,并明确了未按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责任。


 


二审法院受理上诉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理。在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查,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准确无误,予以确认。对于案涉房屋,二审法院认为该房屋系汪西周在丁玉女士去世八年后购买,应属于汪西周的个人财产,一审法院按照汪西周所立公证遗嘱确定由汪某墙继承,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同时,对于购买房屋时使用的丁玉女士工龄所对应的财产价值,二审法院认为应属于丁玉女士的遗产,鉴于一审期间未予处理,双方可另行依法解决。在其他遗产的继承问题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法定继承、代位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的本案继承人正确,并且综合考量案件具体情况后对其他案涉遗产的认定与分割均无明显不妥,也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汪某某、汪某岗、夏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汪某某、汪某岗、夏某某负担。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遗产性质的准确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遗产性质的界定常常是继承纠纷的关键所在。如同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作用一样,在遗产继承案件里,每一项证据、每一个事实都对遗产性质的判定有着重要影响。本案中,对于案涉房屋性质的争议,不能仅仅因为购买时使用了已故配偶的工龄,就简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需要综合考虑房屋的购买时间、出资情况、产权登记等多方面因素。汪西周在丁玉女士去世八年后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从法律层面和实际情况来看,认定该房屋为汪西周个人财产是合理的。这一判定为类似案件中 “房改房” 等特殊房产的遗产性质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强调了法院在审查遗产性质时应全面、严谨地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判断,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二:遗产分割比例的合理确定

遗产分割比例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各继承人的切身利益,是继承纠纷中极易引发争议的焦点。在确定遗产分割比例时,法院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就像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确定赔偿比例要考虑各方过错程度一样。本案中,一审法院在分配遗产时,充分考虑了汪某墙的特殊情况,如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属于低保人员以及为被继承人办理后事等。虽然汪某墙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但基于这些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其多分遗产,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二审法院认可了一审法院的这一判定,表明在遗产分割案件中,法院会全面权衡各种因素,合理确定分割比例,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合理的范例。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适用于本案法律适用的判断)




 


 


声明: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利于普法之目的。本网部分内容可能涉及转载或摘录于网络,但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经本网核实后将会第一时间做删除处理。
上一篇:倡信房屋遗产继承起证据审查成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