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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咨询:婚后离婚,“三金” 彩礼该不该退

【典型意义】
  1. 明确彩礼返还的司法裁判标准与考量因素:本案为彩礼返还纠纷的审理提供了重要范例,清晰界定了在判断 “三金” 等彩礼性质时,需综合考虑当地风俗习惯、赠与目的及婚姻存续时间等要素。通过对案件的处理,规范了彩礼返还案件的裁判尺度,使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处理更具统一性和可预见性,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1. 彰显司法调解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独特价值:法院在本案中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既充分考虑了彩礼使用过程中的自然损耗,又平衡了双方利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体现了司法调解在婚姻家庭纠纷中,能够有效缓和双方对立情绪,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也为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更具人性化的解决思路。

【案情简介】
2017 年 5 月 5 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步入婚姻殿堂。婚前,按照习俗,男方为女方购置了价值 15 万元的金戒指、金项链、金耳环(俗称 “三金”),将其作为彩礼的重要组成部分赠予女方。然而,婚后两人因性格差异、家庭琐事等问题矛盾频发,夫妻关系逐渐恶化,最终走到了离婚的地步。
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就 “三金” 的归属产生了激烈争执。男方主张,“三金” 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今婚姻关系破裂,女方理应退还;女方则坚持认为,“三金” 是男方自愿赠与,已属于自己的个人物品,无需返还。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无奈之下诉至法院,希望法院能给出公正的裁决。
【法院裁判】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认为,“三金” 作为彩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性质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需全面综合当地的风俗习惯、赠与目的以及双方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等多种因素。在本案中,张某某与胡某某结婚时间相对较长,婚后也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但男方对夫妻感情破裂存在一定过错。基于以上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女方应适当返还 “三金”。
为了更好地化解双方矛盾,法官秉持着耐心、细致的态度,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充分考虑到 “三金” 在日常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自然损耗等客观因素,经过反复沟通与协调,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女方返还男方 “三金” 中的金项链。这一调解结果既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又有效缓和了双方及亲属之间的紧张情绪,双方均对该结果表示满意。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三金” 彩礼性质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三金” 究竟属于普通赠与还是附条件的彩礼赠与存在争议。专家指出,判断关键在于结合当地习俗和赠与目的。若当地存在将 “三金” 作为结婚必备彩礼的习俗,且赠与行为与缔结婚姻关系紧密相关,应认定为彩礼。本案中,男方按习俗赠送 “三金”,且明确以结婚为目的,符合彩礼的特征,这一认定为彩礼性质的判断提供了实践参考。
争议焦点二:彩礼返还比例的确定依据。当确定彩礼需要返还时,如何确定返还比例是另一关键问题。专家认为,法院需综合婚姻存续时间、双方过错程度、彩礼使用情况等因素。本案中,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长,男方存在过错,同时考虑到 “三金” 的损耗,最终确定女方返还金项链,这种处理方式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又兼顾了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为类似案件中彩礼返还比例的确定提供了可借鉴的标准。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以上文章全面剖析了彩礼纠纷案件。若你觉得案例细节、评析深度等方面需调整,或对法律指引内容有补充需求,欢迎随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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