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本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在被告未到庭且拒不配合亲子鉴定的情况下,通过审查多种证据来认定亲子关系,体现了法院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运用,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依据。
法院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决生父支付抚养费,充分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凸显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家庭稳定。
案情简介:2020 年黄先生与李女士恋爱同居,李女士怀孕后黄先生在其临产时消失。2022 年 10 月 5 日李女士生下女儿李小贝并独自抚养。李女士向同安法院起诉黄先生支付抚养费,然而法院穷尽送达措施黄先生未现身,且李女士无法提供亲子鉴定结果。但李女士有与黄先生的聊天记录,黄先生未否认亲密关系和亲子关系。经法官努力,黄先生母亲王某同意与小贝进行亲缘鉴定,结果显示存在祖孙关系。
法院裁判:法院依据李女士提供的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及王某与小贝的亲缘鉴定结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黄先生与小贝存在亲子关系,判决黄先生支付抚养费。黄先生上诉后申请亲子鉴定,结果支持一审判决,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亲缘鉴定,是指运用生物学、遗传学以及有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根据遗传性状在子代和亲代之间的遗传规律,综合评判争议个体之间是否存在亲生、隔代或其他血缘关系。
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拒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亲子关系的认定系本案的难点。本案以亲缘关系认定破局,但隔代亲缘关系鉴定并非认定亲子关系的直接证据,属于间接证据,还应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等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如主张亲子关系成立的一方提供的必要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而另一方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亦未能配合进行亲子鉴定,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可认定亲子关系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该权利义务系基于亲子关系产生,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均应履行相应义务。
本案中,黄先生作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女的生父,逃避抚养义务,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法院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李小贝的实际需要,参照上年度厦门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并结合黄先生的履行能力,判决黄先生按照每月22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力求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在亲子关系认定中,虽然亲子鉴定是关键证据,但当无法进行亲子鉴定时,法院综合审查微信聊天记录、亲缘鉴定等间接证据,只要主张亲子关系成立一方的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而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又拒绝配合鉴定,法院可认定亲子关系存在,这体现了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灵活性和对事实真相的追求。
争议焦点二:本案中法院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规定的践行,强调了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法定性,不论子女的出生情况如何,都应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