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的重要性:在抚养权变更案件中,法院严格审查证据,通过多方面调查,包括向村干部了解情况、走访亲友邻居以及询问学校老师等,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避免仅凭一方陈述做出判断,体现了司法对证据的重视和对事实真相的追求,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规范的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方法。
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与家庭和谐: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不仅关注抚养权的归属,还注重维护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通过调解,引导双方关注孩子的成长,合理约定探望权,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同时促进了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情简介:2024 年 5 月,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才溪人民法庭庭长张静接手一起变更抚养权案件。原告陈某称 8 岁儿子小朱哭诉遭继母王某打骂,出于对儿子的牵挂,请求变更抚养权。但除孩子电话所述外,陈某未提供其他证据。张静通过 “家事民情四调查” 工作机制,向村干部、朱某亲戚乡邻及小朱学校老师展开调查,发现朱某和王某平时待人亲和,小朱上学时无伤痕且未向同学倾诉被打骂情况。经与小朱沟通,得知孩子因继母对其游戏和零食的管教,为了能到母亲陈某处生活而撒谎。最终,在法庭调解下,陈某与朱某、王某达成一致,维持小朱目前生活现状,并完善了探望权约定,法庭还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关注小朱心理健康。
法院裁判:在此次抚养权变更纠纷中,法庭通过深入调查,查明孩子哭诉被继母打骂系谎言,在调解过程中,从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出发,促使双方达成维持现状的协议,完善探望权约定,同时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未进行传统裁判方式,而是以调解方式妥善处理纠纷。
专家评析:
证据审查的关键作用:本案中,对于陈某提出的继母打骂孩子这一主张,法院没有仅凭原告陈述认定事实,而是通过多渠道调查获取证据。专家认为,在抚养权变更案件中,证据审查至关重要,应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本案中法院的证据审查方式为其他类似案件提供了范例。
调解在家事纠纷中的优势体现:法院通过调解,引导双方关注孩子成长,合理解决纠纷,避免了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专家指出,家事纠纷往往涉及情感因素,调解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具有独特优势,能够更好地修复家庭关系,满足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本案的调解过程和结果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