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确立家庭纠纷多元化解与亲情修复原则:本案突破传统裁判模式,通过上门走访挖掘矛盾背后的亲情纽带,联合调解员以情感沟通、法律释明的方式开展调解,不仅解决了拆迁款分配的实际问题,更修复了母子、兄弟间的关系,为处理涉及家庭情感、财产分割等复杂纠纷提供了 “案结事了情亦圆” 的新思路,彰显了司法对家庭和谐的重视与维护。
明确家庭财产纠纷中证据审查与利益平衡要点:在案件处理中,法官对李甲修建房屋的出资证据、兄弟赡养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拆迁款分配方案,既保障了各方合法权益,又兼顾了家庭成员间的付出差异,为同类家庭财产纠纷案件的证据认定和分配裁决提供了实践范例。
【案情简介】
原告崔老太与老伴李某某育有两子,长子李甲、次子李乙。2015 年李某某离世,生前夫妻二人在宅基地上共建一套住宅。2023 年,该住宅被拆迁征收,因崔老太不识字,便委托李甲及其妻子代签《拆迁补偿合同》并领取 70 余万元补偿款。然而款项到账后,李甲拒绝分给母亲和弟弟。崔老太多次协商无果,无奈将李甲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廖锐考虑到案件涉及拆迁、继承及老人赡养等多重问题,决定先上门走访。走访中发现,李甲与李乙起初互不相让,均拒绝调解,要求判决。李甲称自己长期照顾母亲且参与建房,应多分拆迁款;李乙则认为拆迁款含父亲遗产部分,应三人均分;崔老太主张先扣除自己一半份额,剩余再与孩子均分。但深入了解后,廖锐发现兄弟俩虽因钱生隙,平时却都尽心赡养母亲,背后仍有深厚亲情,遂决定联合调解员郭怀强开展调解工作。
【法院裁判】
法官廖锐与调解员郭怀强前往崔老太家中,引导兄弟俩敞开心扉交流。李甲讲述了多年照顾母亲的细节并出示建房出资证据,李乙也坦言因自身经济困难才坚持分配拆迁款,同时表达了对哥哥的感激。在法官与调解员从亲情伦理和法律法规角度的劝导下,兄弟俩态度软化。最终在廖锐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甲分期向崔老太支付约 36 万元,向李乙支付约 9 万元,剩余拆迁款归李甲所有,兄弟俩承诺共同照顾母亲,重归于好。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拆迁款的性质认定与分配原则
本案中拆迁款涵盖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部分,如何划分存在争议。专家指出,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崔老太的一半份额析出,剩余部分作为李某某的遗产进行继承。同时,考虑到李甲在赡养和建房中的额外付出,在分配时可适当倾斜。法院通过调解确定的分配方案,既遵循法律规定,又体现了公平合理原则,为类似案件中拆迁款性质认定和分配提供了参考。
争议焦点二:调解在家庭纠纷中的实施路径与效果
家庭纠纷往往掺杂情感因素,单纯判决可能加剧矛盾。本案中法官采用上门调解、引导当事人倾诉等方式,打破对立局面,以亲情为切入点,结合法律规定促成和解。专家认为,这种调解模式充分发挥了司法的人文关怀,通过修复家庭关系实现了比判决更好的社会效果,为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提供了可复制的成功经验,凸显了调解在家事审判中的独特价值。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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