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判决支持原告李某某视频探望孩子的诉讼请求。
李某某与徐某原系夫妻,二人于 2019 年迎来女儿李某的诞生。2022 年 2 月,双方在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的调解下离婚,当时约定李某由徐某负责抚养、教育至成年,徐某自愿承担抚养、教育费用,不过并未对探望李某的相关事宜作出约定。
2022 年 3 月,李某某向东城区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李某的抚养关系。4 月,东城区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7 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由于李某某与徐某就探望孩子的问题产生纠纷,2023 年,李某某再次起诉至东城区法院。这一次,他请求在寒、暑假及某些特定节日将李某接到浙江进行探望,同时要求每周能对孩子进行两到三次视频探望。
徐某则提出抗辩,称孩子年纪尚小,离不开母亲,不同意李某某将孩子接到浙江,仅同意其进行视频探望。徐某还表示,如果李某某长期在北京,那么可以另行协商探望孩子的具体事宜。
经法院查明,自李某某、徐某离婚后,李某一直跟随徐某共同生活,目前在北京就读、生活。庭审中,李某某称自己在浙江居住,近期并无来北京工作、生活的计划,且自身经济条件有限,难以频繁到北京探望孩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若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此案中,李某某作为不直接抚养李某的一方,主张行使探望权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不过,李某某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时间和方式,需要保证李某生活环境的相对稳定,以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综合考虑李某某在浙江省长期生活和工作、经济条件限制无法频繁进京探望,以及李某的年龄、在北京学习和生活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判定支持李某某每周视频探望李某的诉讼请求,对于李某某要求将李某接到浙江探望的请求,暂不予支持。法院同时指出,原告李某某可在双方关系缓和、亲子关系更加融洽、自身经济条件改善后,就更改探望方式及时间另行起诉。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某可于每周周三、周六的 18 时至 18 时 30 分对李某进行视频探望,徐某应予以协助,同时驳回了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未成年人的成长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健全人格的塑造离不开父母双方的共同参与,父母在子女成长过程中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本案中,李某某作为李某的父亲,在行使探望权时,应充分考虑李某的年龄、作息时间和心理状态,通过循序渐进的言语沟通,逐步修复与孩子的情感联系。徐某则应积极、依法协助和配合李某某行使探望权。双方应当共同努力,妥善解决探望李某的问题,让父母离异的未成年子女依然能充分感受到来自双亲的关爱,在健康的家庭氛围中茁壮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