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案情简介
高某与乔某于 2016 年 9 月结婚,2017 年 8 月生育女儿高小某。2023 年 9 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高小某由乔某直接抚养。2023 年 12 月,乔某确诊颅内占位性病变,2024 年 1 月前往外地工作,此后高小某由乔某的姐姐和母亲协助抚养。高某认为自己在本地有稳定工作和良好经济条件,而乔某患病且异地工作不利于抚养孩子,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诉讼中,乔某提交复查结果显示其病情为良性囊肿,保守治疗不影响生活工作,且表示虽在外地工作但会定期回家陪伴孩子,待稳定后接孩子一起生活。法院征询高小某意愿,其希望继续跟随母亲生活,法官走访学校了解到高小某学习生活状态良好。
法院裁判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乔某虽患病但病情可控不影响生活工作,虽异地工作但通过多种方式履行抚养义务,目前高小某生活学习状态良好且本人愿意跟随母亲。高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不充分,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准确判断变更抚养关系的事由是否成立。在本案中,高某以乔某患病和异地工作为由主张变更,但乔某的病情实际情况以及其对孩子的抚养安排表明,这些因素并未对孩子的成长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同时,孩子的意愿以及其当前良好的生活学习状态也是重要考量因素。法院在判决时,综合权衡了各种因素,严格遵循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避免了仅凭单一因素就轻易变更抚养关系,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科学合理的参考范式,彰显了司法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明确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包括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等,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