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尾款拖欠八年,法院调解终解纷争!
典型意义
维护契约精神与市场秩序: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应严格履行。本案中,被告拖欠购房款的行为违背了契约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法院通过调解促使纠纷解决,强化了社会对契约的尊重,保障了房产交易市场的稳定与规范,警示交易双方需依法依规履行合同义务。
灵活司法与案结事了:法官突破常规审判模式,积极 “走出去”,深入了解案件实际情况,关注租户权益,平衡各方利益。在被告存在暂时困难的情况下,通过耐心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既解决了当事人之间长期的纠纷,又避免了判决可能带来的执行难题和新矛盾,实现了真正的案结事了,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和社会效果。
案情简介
2016 年 7 月 20 日,被告张某某购买了原告蒋某开发建设的房屋,原告依约于 7 月 27 日前交付房屋。然而,被告仅支付了 25000 元购房款,剩余 300000 元却一直拖欠。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原告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官实地走访,发现被告将房屋租给案外人者某居住。同时了解到被告目前确实面临暂时性困难。为全面、一次性解决纠纷,法官多次与被告沟通,并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被告承诺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 300000 元,原告同意放弃利息,并承诺收到款项后协助被告办理房屋不动产证书。
法院裁判
在法官的努力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圆满化解,避免了进入判决程序。这种调解结果既考虑了被告的实际困难,给予其合理的还款期限,又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原告能够在一定时间内收回购房款,同时通过原告协助办理不动产证书的约定,完善了房屋交易的后续手续,实现了双方利益的平衡。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同时,兼顾债务人的实际困难,并妥善处理涉及第三方租户的租赁关系。本案中,法官通过实地走访、深入沟通,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准确把握争议关键。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尊重双方意愿,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以灵活务实的方式解决问题。既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保障了原告作为债权人的基本权益,又考虑到被告的现实困境,给予其缓冲时间,同时确保租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为类似复杂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可借鉴的范例,彰显了司法在平衡各方利益、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重要作用。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被告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购房款,原告有义务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相关产权手续。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拖欠购房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本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通过调解,双方达成新的履行协议,以和平方式解决纠纷,符合法律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及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精神。此外,在涉及租赁关系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保障了租户在房屋交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确保其租赁关系不受房屋买卖纠纷的不当干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