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突破亲子关系证明困境:在本案中,面对王某去世后无法进行 DNA 鉴定以确认亲子关系的难题,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可婚生子女的平等继承权,突破传统证明模式,避免因技术阻碍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损,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继承权利。
情理法融合修复亲情:法院不仅关注遗产分割的法律层面,更重视亲情关系的维系。通过调解,从法律规定到亲情伦理,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化解矛盾,让原本反目的姐妹重归于好,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处理类似家庭纠纷提供了有益借鉴,展现司法在维护家庭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案情简介】
王某生前经历两段婚姻,共育有 6 个女儿。其中,二婚妻子生育的 2 个女儿尚未成年,而另外 4 个女儿是其与前妻所生。王某去世时未留下遗嘱,遗产继承随即陷入混乱。4 个姐姐坚称 2 个妹妹并非父亲亲生,强烈要求进行亲子鉴定以剥夺她们的继承权。然而,由于王某已离世,DNA 鉴定无法开展。在无法通过科学手段验证亲子关系的情况下,4 个姐姐拒绝让 2 个妹妹参与遗产分配,家庭矛盾迅速激化,遗产分割工作陷入僵局。无奈之下,2 个未成年妹妹的母亲代其向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公正裁决。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法官敏锐意识到此案不仅关乎财产分割,更涉及深厚的情感纠葛与家庭关系修复。法官决定以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首要方式。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充分运用情理法结合的策略。一方面,详细向双方阐释继承遗产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在缺乏相反证据时,婚生子女依法平等享有继承权,为调解奠定法律基础;另一方面,从亲情角度出发,动之以情,强调父亲已逝,姐妹之间不应因财产问题反目成仇,年幼的妹妹更需要家人的关爱与支持,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逐步缓解对立情绪。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与耐心调解,4 位姐姐最终放下心中执念,同意将父亲遗产平均分配给 6 个姐妹,并由母亲代为管理 2 个未成年妹妹的继承份额,确保她们未来的生活与教育得到妥善安排。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如何在缺乏直接亲子关系证明(如 DNA 鉴定)的情况下认定继承权。本案中,王某去世导致无法进行 DNA 鉴定,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在无相反证据推翻婚生子女身份的前提下,依法认定所有女儿均有平等继承权,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优先保护以及对证据规则的合理运用。
争议焦点二:如何在遗产纠纷中平衡法律公正与亲情修复。法院通过调解,将法律规定与亲情伦理相结合,成功化解家庭矛盾,既维护了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修复了亲情裂痕,为类似案件在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方面提供了范例。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