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明确夫妻财产赠与特殊性:夫妻间房产赠与或加名不同于普通民事赠与,不仅涉及财产处分,更与婚姻家庭关系紧密相连。法院依据新规,综合考虑婚姻目的、共同生活时长等因素,避免简单按照夫妻共同共有均分原则处理,体现对婚姻家庭领域财产关系特殊性的考量。
平衡各方利益彰显价值导向:新规从身份、财产、情感等多角度平衡个人财产权益与婚姻家庭稳定。法院判决既保护婚前房产所有人权益,又通过折价款补偿兼顾另一方利益,同时提醒公众树立正确婚姻家庭观,避免将婚姻作为谋取不当利益的手段,维护社会家庭和谐稳定。
【案情简介】
2019 年 9 月 3 日,赵某与王某签订婚前协议书,约定双方房产、车子无论婚前婚后购买、出资情况如何,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各占 50% 产权,且赵某需在登记后一周内于房产证上加王某名字,协议签字公证后生效,但双方未进行公证。9 月 12 日,二人登记结婚。9 月 16 日,双方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婚内赠与协议,赵某将其个人名下房屋一半份额赠与王某,王某接受赠与,二人于当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双方均为再婚且婚后未育,婚后不到半年便因多种原因分居。之后,赵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案涉房屋归自己所有,王某则认为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分得一半,双方就房屋分割产生巨大分歧。
【法院裁判】
法院认定二人夫妻感情破裂,支持赵某离婚请求。对于争议的房屋,法院认为赵某婚后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王某并完成登记,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鉴于该房屋系赵某婚前财产,赠与是为保障婚姻,且双方共同生活短暂、未形成稳定生活状态,分居后房屋一直由赵某居住使用,故判决房屋所有权归赵某,赵某补偿王某房屋折价款 2 万元(双方认可房屋价值 16 万元)。判决后双方未上诉,现已生效。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婚前房产婚后加名是否必然按夫妻共同共有均分。本案中,虽房屋加名后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法院未简单均分,而是结合赠与目的、婚姻实际情况等因素,重新确定分割方式,明确夫妻财产分割需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突破传统加名即均分的认知。
争议焦点二:如何适用新规平衡夫妻双方财产权益。法院依据新规,既尊重赵某对婚前房产的原始权利,又通过折价款补偿王某,在保障个人财产权的同时,兼顾婚姻中另一方的合理期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为类似案件审理提供范例。
【法律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之间赠与房产或者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共有,赠与人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