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 ICU 垂危时子女瓜分百万拆迁款,子女却将父亲账户里的百万元拆迁款悉数瓜分……近日,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陈大爷与郑大娘于2017年登记结婚。2022年陈大爷因房屋拆迁取得拆迁款数百万元。2024年6月底,陈大爷突发重病住院治疗,从2024年8月起因病情恶化转入重症监护室。陈大爷转入ICU后,女儿陈甲将陈大爷手机银行账户中的拆迁款200余万元分别转给自己及兄弟陈乙、陈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甲将陈大爷银行账户中的存款转出,系用陈大爷的手机银行密码进行操作。但是,即使陈甲知晓陈大爷的手机银行密码,也不能等同于陈大爷授权陈甲分配案涉存款。陈甲在陈大爷重病入住重症监护室治疗的敏感期间将陈大爷银行账户中高达200余万元的款项转出,其应对陈大爷授权其处分该存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陈甲、陈乙、陈丙均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法院对陈甲关于陈大爷授权其处分案涉存款的主张不予采信。因此,陈甲将案涉存款转出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陈大爷已对该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故该行为对陈大爷不发生法律效力。
郑大娘和陈大爷取得拆迁款后,从中花费180多万元买了一套房屋,该房屋产权通过公证约定归郑大娘个人所有,剩余款项二人各自取得200余万元。由此可知,陈大爷、郑大娘实际已就夫妻共有的征收补偿款进行分割。因此,从公平角度,前述陈大爷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应作为陈大爷个人的财产,不应作为陈大爷与郑大娘的夫妻共同财产。现陈大爷已去世,故该200余万元存款,应作为陈大爷名下的遗产,由其继承人郑大娘及陈大爷的四个子女平均分配,每人应得40余万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遗产确权与无权处分纠纷,核心围绕 “重病患者财产处分的授权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法定继承的份额分配” 三大法律问题展开。结合法院裁判逻辑与《民法典》相关规定,对案件关键要点拆解如下:一、核心争议 1:子女转走父亲 200 万的行为,为何被认定为 “无权代理”?
1. 代理行为的生效前提:需有明确的 “被代理人授权”
本案中,陈甲主张 “父亲授权其处分存款”,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如书面授权委托书、录音录像、无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等)。法院明确:“知晓手机银行密码” 仅代表能操作账户,不等同于陈大爷同意将 200 余万元转出并由子女瓜分 —— 密码是账户操作的 “技术权限”,而非财产处分的 “法律授权”,二者不能混淆。
2. 举证责任的分配:主张 “有授权” 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
3. 无权代理的后果:对被代理人(陈大爷)不生效
二、核心争议 2:200 万拆迁款是 “夫妻共同财产” 还是 “陈大爷个人财产”?
1. 拆迁款的初始性质:原本是夫妻共同财产
2. 关键转折:夫妻已通过 “实际行为 + 公证” 完成财产分割
双方已对夫妻共有的拆迁款作出明确分割约定(购房归郑大娘,余款各分 200 万),且通过 “公证房屋产权” 的形式固化了分割结果;
从公平角度看,陈大爷账户中剩余的 200 余万元,是其分割后获得的个人财产,而非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 若再认定为共同财产,将与 “各自取得 200 余万元” 的实际分割结果矛盾。
三、核心争议 3:200 万遗产应如何分配?法定继承的规则适用
1. 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第一顺位继承人全员参与
陈大爷的父母应已去世(案例未提及,法院未列为继承人);
配偶郑大娘健在,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
陈大爷有四个子女(陈甲、陈乙、陈丙及未参与转款的另一子女),均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
综上,法定继承人共 5 人(郑大娘 + 4 子女),均有权参与遗产分配。
2. 分配原则:同一顺位继承人 “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无证据证明任一继承人符合 “多分或少分” 的例外情形,因此 200 余万元遗产需由 5 人平均分配,每人应得 40 余万元。
3. 责任承担:超分子女需向郑大娘返还差额
四、案件核心法律启示:3 个关键认知误区需警惕
- “知晓密码 = 有权处分财产” 是严重误区
密码仅为账户操作的技术凭证,绝非财产处分的法律授权。即使是近亲属,若未取得被代理人明确授权(书面、录音、证人等可佐证),擅自处分他人财产(尤其是重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财产),均可能构成无权代理或侵权,需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 - 夫妻共同财产的 “分割约定” 可通过实际行为体现
并非只有书面《财产分割协议》才构成夫妻财产分割 —— 本案中,“用拆迁款购房并公证归一方所有 + 余款各自持有” 的实际行为,被法院认定为 “有效分割约定”。这提示:夫妻间对共同财产的处置(如赠与、划分),若有明确的实际行为且不违反法律,可被认定为分割依据。 - 法定继承中 “亲情不能替代法律顺位”
即使子女与父母关系密切,也不能跳过配偶优先分割遗产 —— 配偶与子女同属第一顺位继承人,在无遗嘱、无特殊情形时,需均等分配遗产。本案中子女忽视郑大娘的配偶继承权,私自瓜分遗产,最终被法院强制要求返还,正是对 “法定继承顺位” 的明确重申。
五、延伸建议:如何避免类似遗产纠纷?
提前订立遗嘱,明确遗产分配意愿
被继承人可在健康时通过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等形式,明确遗产归属(如拆迁款、房产的分配比例),避免身后亲属因遗产分配产生矛盾。重病期间财产处置需留存 “授权证据”
若被继承人重病但仍有民事行为能力,需委托他人处置财产(如转账、卖房),务必签订书面《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期限,并留存公证或无利害关系人见证记录,避免后续争议。配偶、近亲属可及时申请 “财产保全”
若发现近亲属擅自处分重病患者财产,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账户、查封房产),同时收集证据(转款记录、聊天记录等),通过诉讼维护被继承人或自身的合法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