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当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夫妻间矛盾日益加深,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仙桃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审理过程中,李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
起诉离婚,但不知道夫妻共同财产有多少?当事人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督促双方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案是离婚纠纷中 **“夫妻共同财产信息不对称”** 的典型场景 —— 王某起诉离婚,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分割共同财产,核心痛点在于 “一方或双方不清楚共同财产具体数额”,而法院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正是破解这一痛点的关键法律工具。结合《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司法实践,可从 “申报令的作用”“当事人维权步骤”“法律后果” 三个维度,梳理离婚时不知共同财产数额的维权路径。
离婚纠纷中,“不清楚共同财产数额” 的本质是夫妻财产管理的信息不对称:一方可能掌握存款、房产、理财等核心财产的控制权(如银行卡、房产证在对方手中),另一方因不参与管理而无法知晓具体数额,导致分割时 “被动吃亏”。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核心作用,就是通过法律强制力倒逼双方如实披露财产,打破信息差,其法律依据与价值体现在 3 点:
依据《民法典》“夫妻忠实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明确夫妻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如实申报共同财产是该义务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具体体现,隐瞒财产本质是违反忠实义务;
落实《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离婚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需遵守诚实信用,申报令将 “如实申报财产” 列为法定义务,避免一方通过隐瞒、转移财产侵害对方权益;
提高审判效率,实现公平分割:若缺乏强制申报,当事人可能因反复举证 “对方有隐藏财产” 拖延诉讼,申报令可直接固定财产范围,为后续分割提供清晰依据,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当面临 “不清楚夫妻共同财产有多少” 时,不能被动等待,需主动通过 “申请工具 + 自行调查 + 法律追责” 维护权益,具体步骤如下:
申请时机:在离婚诉讼立案后、财产分割争议审理前,向承办法官提交书面《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申请书》;
申请理由:需明确说明 “不清楚共同财产数额” 的具体情况,比如 “银行卡由对方保管,不知账号及存款”“对方名下可能有未告知的房产 / 理财,无法自行查询” 等,证明存在 “信息不对称”;
法院处理: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如是否有证据显示对方可能隐藏财产、申请人是否确实无法自行获取信息),决定是否发出申报令,若发出,会明确申报范围(如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公积金、债权债务等)、申报期限(一般 15-30 天)及不实申报的后果。
即使不清楚对方财产,也需先如实申报自己掌握的共同财产,包括:
常见财产类型:自己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基金、理财产品、公积金、养老金;
容易遗漏的财产: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家具家电、贵重物品(如珠宝、字画)、婚后获得的奖金、知识产权收益、对外债权(如借给他人的钱)等;
申报要求:需附证据材料(如银行流水、房产证复印件、理财合同),不能 “模糊申报”(如只写 “有存款”,不写数额和账号),否则可能被认定为 “未如实申报”,承担不利后果。
拿到对方的财产申报清单后,需结合自身了解的情况核查,重点关注 3 类易隐瞒的财产:
“隐性” 存款 / 理财:比如对方是否有未申报的银行卡(如工资卡外的储蓄卡、支付宝 / 微信钱包余额)、未披露的理财账户(如券商账户、基金账户);
“代持” 财产:比如对方是否将房产、车辆登记在父母 / 朋友名下,实际为夫妻共同出资购买;
“转移” 财产:比如离婚前 6 个月内,对方是否有大额转账(如转给亲属、取现)、低价出售财产(如低于市场价卖房产)的行为。
若有证据证明对方未如实申报(如通过调查令查到对方有未申报的 50 万存款),需立即向法院提交证据,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
对隐瞒部分的财产 “少分或不分”:这是核心惩罚措施 —— 法院会认定隐瞒方主观恶意,在分割该部分财产时,判决隐瞒方少分(如原本各分 50%,改为隐瞒方分 30%,对方分 70%)或不分;
追究妨碍民事诉讼的责任:若隐瞒行为情节严重(如隐瞒数额巨大、伪造证据),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隐瞒方处以罚款、拘留,倒逼其配合财产分割。
若预计离婚时会面临 “不清楚共同财产” 的问题,在起诉前可主动收集以下信息,为后续维权打下基础:
留存基础财产线索:比如记住对方常用的银行卡号(哪怕不全)、房产地址、车辆车牌号、工作单位(方便后续查收入)、购买过的理财名称等,这些线索能帮助法院更精准地调查;
查询共同财产的 “公开信息”:比如通过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查询夫妻名下的房产、车辆登记信息(部分城市支持线上查询),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查询双方的公积金余额;
记录对方的 “异常财产行为”:比如离婚前对方是否突然开始转移存款、变卖物品,或对外声称 “欠了债务”(可能是伪造债务转移财产),这些记录可作为后续证明对方 “恶意转移财产” 的证据。
本案中,仙桃法院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本质是通过司法手段为 “信息不对称” 的离婚案件搭建 “公平分割的平台”。对当事人而言,维护权益的核心逻辑是:“主动借助法律工具(申报令、调查令)+ 积极收集证据 + 明确对方不实申报的后果”—— 既不被动等待,也不盲目主张,而是通过合法途径让 “隐藏的财产浮出水面”,最终实现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平分割。
需特别注意:离婚财产分割的前提是 “明确共同财产范围”,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正是解决 “范围不明确” 的有效手段,当事人可在诉讼中积极向法院申请,同时配合自身调查,才能最大程度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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